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区县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预警信息经发布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如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查的,及时报送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区县气象机构。

第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报告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2.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3.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1: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类别

专项名称

发 布 部 门

发  布  权  限

①

洪涝、干旱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气象局

汛期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市国土房管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①

农业有害生物

市农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气象局

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向媒体公开发布。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县气象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由区县气象台公开发布,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气象局备案。

①

林业有害生物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林业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地震

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发布地震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①

暴雨(雪)、大雪、高温、低温、大雾、大风、冰冻、中暑、冰雹、浓雾、寒潮等

市气象局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铁路事故

成都铁路局(或授权成铁重庆办事处)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成铁重庆办事处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水上交通事故

市交委

重庆海事局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发布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联合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高速公路事故

市交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市交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火灾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市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经济信息委与市公安局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经济信息委

市公安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安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煤矿事故

重庆煤监局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非煤矿山事故

市安监局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建设工程事故

市安监局和相关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城市桥梁事故

市安监局

市市政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桥梁事故灾难的可不受限制发布临时预警信息。

②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

市公安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大面积停电事故(分为二级,即一级、二级,一级为高级,依次用红色、橙色标示)

市经济信息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停电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停电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②

燃气事故

市经济信息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安监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安监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供水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市政委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市政委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

市市政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特种设备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质监局、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市质监局

由市质监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较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信息网络事故

市通信管理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核安全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确认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较大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②

主城排水系统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市政委与市城乡建委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市政委

市城乡建委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水上交通溢油事故

市交委

重庆海事局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发布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联合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民用运输航空器飞行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③

突发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突发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为三级,即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严重、严重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重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食品安全事故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动物疫情

市政府应急办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由市农委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农委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备注:1.类别为①自然灾害;②事故灾难;③公共卫生事件。

2.区县人民政府均为事发地政府。


附件2: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单位名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发布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大屏幕/短信/报纸/电台等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市政府应急办建议意见

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此表仅适用于须经市政府审批发布的预警信息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单位名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XX年XX月XX日

预警信息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大屏幕/短信/报纸/电台等

预警周期

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备    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XX(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社会发布XX级及以上关于XX预警信息的权限,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新调整为止。

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4-18 有效范围: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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