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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二连铁路车站:

二国税字[1996]188号《关于对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经协商同意:就铁路过货税款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由铁路部门负责代征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恪尽职守,并严格按照拟定的《操作规程》办理。根据国家改革口岸联检工作,减少简化检验程序,加快货物通关放行的精神,不得使征税工作成为一道新的关卡,避免货物和车辆在口岸滞留。

特此批复。
199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