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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学技术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71号)、省政府《关于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鲁政办字〔2022〕157号),扎实推进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项管理办法.doc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



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71号)、省政府《关于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鲁政办字〔2022〕157号),扎实推进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设立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围绕“创新引领乡村可持续发展”主题和农业基础能力提升、城乡经济新动能培育、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生态建设提速和科技创新支撑“五项重点行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遵循“聚焦主题、统筹推进、问题导向、注重绩效”原则,按照指南发布、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咨询论证)、现场考察、项目立项、绩效评价等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书格式编制,建立项目库、专家库;编制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中期(年度)绩效评价、综合(验收)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的审查推荐、督导实施,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协助做好项目中期(年度)绩效评价、综合(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据实提供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守契约精神,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围绕示范区建设主题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高端专家咨询论(坛)证和典型模式、样板的培育推广。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决策咨询、业务辅导,组织和参加峰会论坛、合作交流、宣传推广、专家咨询以及为此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费用)等支出。专项资金项目注重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于立足枣庄实际,服务于枣庄的科研项目,鼓励联合省内外高水平团队共同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涉及的项目评审等管理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落实省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补充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付罚款、捐赠、偿还债务、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直接补助为主,综合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使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研发投入,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场化运行科研机构的,投入与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投入与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1;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可以不进行配套。

第四章  指南征集与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指南面向全社会征集,通常每年上半年发布,根据需要可以适时进行发布。指南内容应聚焦示范区建设主题和“五项重点行动”,能够破解示范区建设瓶颈问题,通常分为基础(应用)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三类。
第十四条  项目指南基础(应用)研究应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决策咨询、规划指导等;关键技术攻关应为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应为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际封锁,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前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设立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专家库,负责项目指南的咨询论证、编制审核。项目指南应当围绕总体任务、重点方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问题、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需求等进行编制。主持或参与专项指南(课题)论证编制的专家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应批次的专项项目。根据指南需要,视情邀请专家库之外专家参加论证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指南主要采取揭榜挂帅、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形式进行发布申报,院士领衔主导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进行定向委托;经专家咨询论证,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设立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库,面向全社会征集,申报项目须是项目库入库项目,非入库项目可进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为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鼓励市外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应用)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类项目,联合市内骨干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研究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单位通常不超过5个,协议应明确合作内容、研究内容分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
(四)项目申请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担两项以上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对承担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未结题的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与已立项支持的国家和省、市项目内容、指标相同或相近的不得申报;与市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评审考察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资质、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资质标准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现场考察,主要核实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研发条件、项目保障能力以及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下达立项文件;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拟制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任务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执行期等内容进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和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次转拨经费或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通常为两年,期间组织一次中期(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内进行综合(验收)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除提供必要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自评报告、技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绩效评价其他事项按照《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枣科字〔202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管理,对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项目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等按照《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枣科字〔202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核心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追回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其他事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 第19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科学技术局、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枣庄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