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03-29商办合函〔2010〕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办公室: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年我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境外项目)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1起,造成11人死亡。这些事故反映出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检查督促不到位。特别是少数企业在当地相关法规缺失、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降低自身安全生产的要求,减少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2010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请各省级商务、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依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省级商务、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自行政区域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安全监管总局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所在国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接受所在国(地区)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对外签约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对外签约单位将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单位。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教育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境外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五、企业应当依法为项目派出入员、财产设备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境外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地报告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和问题,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迅速采取必要有效的紧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赔付工作。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从上述六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考核的日常和长效机制,并于2010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期报送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安全监管总局。
20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