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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舟医保发〔202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3〕37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现将我市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 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行。



附件:1.舟山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见附件】

2.舟山市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舟山市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12- 17 来源: 市医保局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0月15日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 号),新增3项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完善75项,新增5类医保耗材,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相应调整完善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诊疗技术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特制定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我市此次拟新增完善项目共77项,其中新增项目2项(因省新增3个项目中其中一项仅限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完善项目75项,新增5类医保材料。省《通知》文件中的75个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是现有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备注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我市根据以上情况,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涉及6周岁以下儿童加收30%的有25项,涉及手术类分级收费的7项,即三甲、三乙、二级医疗机构这7项均按10%价差递减。

三、适用对象

新增和完善项目适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价格和调整完善项目价格适用全市公立医院。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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