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三轮车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国税局反映,各地对机动三轮车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掌握不一致。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机动三轮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规定的低税率货物“农业运输机械”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机动三轮车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为17%。
200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