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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8-11-15 宿财购〔2018〕32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就《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进行政策解读
2018年11月15日,宿迁市财政局印发《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标准》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11月8日,江苏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参考省及周边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征求评审专家、代理机构、采购中心、采购人等意见,制定《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标准》的实施区域。此标准市区统一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是评审费发放对象。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成员在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谈判、询价、磋商等工作后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单一来源论证、进口产品论证、项目验收等劳务报酬发放执行评审费发放标准。采购人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的,不得领取评审费。

三是评审费计算方法。评审费按照评审的整数时间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半小时的不计算,半小时以上按增加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计算方法:以通知专家参与评审的时间为起算点,直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期间的工作餐、休息等时间,应予以扣除。

四是评审费具体标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2小时以内200元/人;超过2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00元/人·小时计算;连续评审超过8小时,超出部分按200元/人·小时计算。

五是异地评审。聘请或抽取异地(宿迁市以外)专家参加招标、谈判、磋商项目评审的,3小时以内500元/人,超过3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同时,应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考虑增加异地专家合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六是迟到、违规情形处理。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扣50元评审费;迟到10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缺席本次评审,不发放评审费。评审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发放评审费。

《标准》的实施,为市区范围内政府采购评审费发放提供了依据,对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推动作用。





来源:宿迁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