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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股份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改变铁路运费结算办法后增值税征收及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股份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改变铁路运费结算办法后增值税征收及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油股份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反映,根据中油股份公司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其所属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三个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机制。按照该办法运作,盟市、旗县石油公司在向供货单位进货时所发生的铁路运费,必须经区公司统一承转支付,由此造成运费凭证上开具的收货单位与实际支付运费的单位不相一致的现象。为此,各地税务部门要求区局对其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问题予以明确。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经研究,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管理部门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石油销售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铁路运费结算方式的特殊性,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从供货方统一采购的油晶,直接发往盟市、旗县公司而发生的铁路运费,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统一支付,并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汇总抵扣铁路运费的进项税金。  

二、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向基层公司收取的铁路运费,应按价外费用并入油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基层公司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税额予以抵扣。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要加强管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