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宿迁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诚实守信“红名单”申报表
附件1
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主体信用评分标准
序号 |
医保信用主体 |
情形描述 |
判定标准 |
分值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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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点医疗机构 |
诚信 加分 |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的; 2.制止或举报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3.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经信用部门核查,在其他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 |
每有一次加3分 |
A级 |
失信扣分I类 |
医药服务行为真实存在,但申报项目、金额与真实服务行为不符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3分 |
B级或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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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服务行为部分真实,但所申报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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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耗材等进销存与实际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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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项目对照上传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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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滞留医保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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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住院患者未在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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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虚假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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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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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限制症收费的;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万元(含)以下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以下的,每有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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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服务次数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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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物价医保政策规定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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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重复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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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点医疗机构 |
失信扣分II类 |
伪造、变造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耗材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万元(含)以下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以下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以下的,每有一次扣10分。 |
B级或C级 |
为参保人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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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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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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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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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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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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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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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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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限制症收费的;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3万元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50万元的,每有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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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服务次数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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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物价医保政策规定收费的; |
||||||
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重复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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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
每有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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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点医疗机构 |
失信扣分III类 |
伪造、变造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耗材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50万元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超过100万元的,每有一次扣40分。 |
B级或C级 |
为参保人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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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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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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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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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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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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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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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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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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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点零售药店 |
诚信 加分 |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的; 2.制止或举报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 3.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经信用部门核查,在其他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 |
每有一次加3分 |
A级 |
失信扣分I类 |
进销存严重不符;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3分 |
B级或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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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与销售记录及处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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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无对应处方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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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未签字或非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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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累计3次及以上检查时未在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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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点零售药店 |
失信扣分II类 |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定点零售药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的,每有一次扣10分 |
B级或C级 |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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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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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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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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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扣分III类 |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定点零售药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的,每有一次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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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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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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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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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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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议管理医(药)师、护士 |
诚信 加分 |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的; 2.制止或举报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 3.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经信用部门核查,在其他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 |
每有一次加3分 |
A级 |
失信扣分I类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医疗文书或未按规定规范书写医疗文书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3分 |
B级或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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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保目录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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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诿、拒收医保参保人员,主观故意安排参保人员提前或延期出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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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病人服务态度差被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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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议管理医(药)师、护士 |
失信扣分I类 |
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3分 |
B级或C级 |
串换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把不应支付的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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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医疗价格的规定和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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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慢性病、特殊病、特药等政策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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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保人提供超出医疗机构等级或者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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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障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举办的医疗保障政策、业务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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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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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保自费项目、药品或者超过医保限定费用标准的医用耗材,未向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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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耗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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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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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扣分II类 |
核实患者身份不到位导致冒名住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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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换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把基金不应支付的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造成医疗保障基金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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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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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虚假信息,导致医保基金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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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组织或人员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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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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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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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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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议管理医(药)师、护士 |
失信扣分III类 |
医药服务行为全部虚假,虚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40分 |
B级或C级 |
参与或者帮助虚开票据,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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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危害参保人员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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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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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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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
诚信 加分 |
1.主动举报涉嫌欺诈骗保并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且本人无相关违法违规失信行为;2.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经信用部门核查,在其他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 |
每有一次加3分 |
A级 |
失信扣分I类 |
主观同意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3分 |
B级或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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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虚假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000元(含)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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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床住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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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扣分II类 |
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并导致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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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虚假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的; |
||||||
使用医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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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就医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
||||||
5 |
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
失信扣分III类 |
伪造变造虚假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万元以上的; |
经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属实。 |
每有一次扣40分 |
B级或C级 |
使用医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导致医保基金损失6000元以上的; |
||||||
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附件2
宿迁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认定表
编号: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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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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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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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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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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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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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认定支持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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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科)室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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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名): 日期: |
附件3
宿迁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认定意见告知书
〔 〕信认意( )号
————————————
根据《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个人为 单位/个人,并将通过市、县政府和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认定的事实依据是:
对上述意见,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宿迁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认定决定书
〔 〕信认定( ) 号
——————————————:
根据《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个人为 年度 单位/个人,并将通过市、县政府和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宿迁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认定结果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日期:
序号 |
主体名称 |
认定等级 |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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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宿迁市医疗保障信用主体诚实守信
“红名单”申报表
主体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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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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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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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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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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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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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局初审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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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审核意见 |
(签名): 日期: |
注:提供获得有关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信用查询报告等支撑性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