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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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规划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规划局
2015年9月1日
扬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指令性规划编制的项目资金。办法中所称的指令性规划项目包括列入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临时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会同市规划局下达项目经费,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等。市规划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论证及报批,确定采购方式并签订相关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确定应优先考虑扬州城市全局性、战略性规划项目,法定规划和规划管理急需的规划项目,市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包括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基础信息更新等内容,支持重点乡镇开展规划编制示范工作。区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市规划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委会审定。经市规委会审定通过的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是指令性规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新增、中止、调整,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有新增、中止、调整规划项目的,应事先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由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后续要求市规划局完成的零星规划任务作为临时性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由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确定,以专题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作为立项依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费用超出预算范围的,由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实行滚动预算安排。
第三章 项目采购方式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应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一般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基础数据更新等规划项目。
(二)操作流程:列为政府采购类项目,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相应的采购技术需求,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采用适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自行采购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基础性资料调查汇编、市委市政府临时指令性项目、基础研究类项目、延续性项目,以及无法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其他项目。
(二)操作流程:市规划局按照《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编制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由评标小组根据项目特点,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组织项目采购,初步确定承接主体报市政府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项目采购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设计内容、进度及要求、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除特殊情况外,在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30%的启动资金;经市规划局初审、复审和中间成果检查并出具中间成果审查意见后,支付合同价40%的项目资金;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凭成果验收单支付剩余尾款。跨年度规划编制项目等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规划项目成果编制完成后,承接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规划局出具成果验收单。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别,完成下述工作后方可认定为通过最终验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其他法定规划经专家会审查通过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2)规划研究类项目、规划基础信息更新等项目经专家鉴定会形成正式意见。
(3)临时性任务或者零星项目根据领导签署意见、会议纪要或者部门会商意见等多种形式通过验收。
(4)基础性年报、汇编等项目按市规划局要求印发。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对项目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果检查验收,监督项目成果归档、转化工作。规划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为后续规划编制项目提供基础服务。
第十五条 市规划局根据合同、中间成果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成果验收单等提出资金分阶段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规划局申请并审查相关附件内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应做好项目的绩效预评估和绩效后评价工作,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年度结束后,市规划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