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1999〕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重庆直辖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创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人才环境,引导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应届毕业生充实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促进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以解决广大社会人才到各类无集体户企事业单位工作无法落户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体户的落户范围、对象和落户程序:
(一)落户范围
1.近郊7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2.近郊7区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落户对象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它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市外引进但又未固定在某一单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入户程序
由要求进入“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有关表格;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查;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入户人员有缴(免)城市增容费、落户等事宜,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各级公安户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落实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于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自己不愿意迁入或其它原因不能迁移户口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迁户口,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明,按《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