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宿迁市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知〔2021〕14号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水平,现将《宿迁市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26日
宿迁市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管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是指宿迁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择优认定、布局合理、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经其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培训基地进行业务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宣传教育的业务处室承担知识产权研究和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加强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学科建设,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第二章 名称与职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其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训机构实施规范化命名。
第六条 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统一命名为"宿迁市知识产权研究(XXX)中心",(XXX)指申报单位或研究方向。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宿迁市知识产权培训(XXX)基地",(XXX)指申报单位。
第八条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特别是本领域知识产权前沿科学、 前瞻性理论研究;
(二)汇编、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提供咨询和支持;
(四)为相关行业、产业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策略和风险防控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交流活动;
(六)承担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二)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
(三)承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项目;
(四)开发特色培训和专题培训课程,培养支撑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和服务等人才;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公益讲座等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条 申报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和独立法人机构 ;
(二)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三)有知识产权研究团队,并且专业知识扎实、 研究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相对稳定;
(四)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具备相应的固定场所、研究经费等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和独立法人机构 ;
(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团队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经验丰富;
(四)具备与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施、实训场所和相关辅助设施
(五)具备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有完备的网络化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
(六)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教学科研、培训登记、培训经费、后勤保障以及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师资管理、学员考核、效果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配备满足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
(一)申报设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或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根据年度计划择优公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文批复设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或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日常工作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和工作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应根据市知识产权局人才工作总体方案和阶段性工作部署,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市财政支持的政府采购或委托项目经费,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接受检查或审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每年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以每3年为一周期对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业务进行全面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资格,推荐申报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绩效评估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资格的,或者利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一经查实的,一律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