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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科规〔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科发〔2025〕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市科技局研究修定了《徐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企业培育链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徐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徐政办发〔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

二、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以培育科技创新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

(二)客观性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孵化器科技产出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正性原则。主要依据各评价对象报送的绩效评价数据及佐证材料,通过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的方式,切实增强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三、评价内容

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规范运营、孵化成效两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70%,两个加分项合计上限为30分。

(一)规范运营。主要从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孵化场地建设规范性、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在孵企业密度等方面设置4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基本建设情况,引导孵化器规范运营。

(二)孵化成效。主要从新增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企业、获得投融资企业、取得省级绩效评价情况、在孵企业参加科创大赛情况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孵化企业能力,引导孵化器持续提高孵化质量。

(三)加分项指标。主要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方面设置2项加分指标,引导孵化器提高科创载体企业贡献率。

四、组织实施

(一)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全市孵化器上一年度科技产出、建设运营情况。

(二)评价对象应当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各地科技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孵化器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对评价材料中的参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各地科技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告知相关评价对象,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四)市科技局委托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依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上报的孵化器评价材料及指标数据进行评价打分,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复核。

(五)市科技局依据评价得分及实地复核情况,对全市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年度评价结果并公示。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作为市科技局对科创载体支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当年评价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当年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并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报请上级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规范运营

(30%)

1.服务团队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孵化场地规范化建设情况

5

3.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

5

4.每千平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数量

15

孵化成效

(70%)

5.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0

6.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0

7.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在孵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8.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15

9.取得省级绩效评价情况

15

10.在孵企业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情况

15

加分项

(最高30分)

11.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0.5/个

1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个

七、指标说明

(一)规范运营

1.服务团队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运营团队成员取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颁发的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服务团队能力。

2.孵化场地规范化建设情况:指孵化器具有相对集中、固定的场地,地址能够具体到楼、层。考察孵化器场地建设的规范性程度。

3.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指孵化器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情况。考察孵化器技术服务提供能力。

4.每千平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数量:指每千平米孵化器面积内入驻的在孵企业的数量。考察孵化器入驻企业密度达标情况。

(二)孵化成效

5.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评价期内在孵化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效率。

6.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评价期内在孵企业总数的比值。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

7.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在孵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内当年获得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授权的在孵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创新成效。

8.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当年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形式的在孵企业数量。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

9.取得省级绩效评价情况:指孵化器在上年度省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中取得的评价结果。考察孵化器的运营建设水平。

10.在孵企业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情况:指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科创赛事的有效报名数及获奖情况。考察孵化器服务在孵企业情况。

(三)加分项指标

11.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指孵化器当年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发展质量。

1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指孵化器当年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发展质量。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印发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3-09-05 有效范围: 江苏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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