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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盐城市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2013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深入开展我市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培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导作用,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我市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点”,是指本市辖区内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且有创新示范举措,被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典型的行政主体。
    第三条  示范点从下列单位中筛选确认: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
  (四)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下属执法机构;
  (五)市县两级政务服务部门。
    第四条  示范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依法行政办”)具体负责示范点的筛选初审、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经验推广和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特点,示范点按照综合工作、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这四种类型进行分类培育,在同一系统范围内同一种类型的示范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出3个,同一单位只能被确认为一种类型的示范点。
    第六条  示范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在加强组织领导、改进管理方式、完善决策机制、提升制度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明确措施和显著效果;
  (二)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项目和举措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具有独创性和典型性,对推动面上依法行政工作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第七条  示范点调整实行候选后备制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培育发展:
  (一)上一轮被确认为示范点的;
  (二)原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在新一轮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调整中虽符合条件但因名额限制未能竞争入围的;
  (三)被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为现行示范期内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
  (四)在本地区或本系统上两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连续被确认为优秀格次的。
    第八条  示范点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组织1次重新确认。
  示范点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申报推荐、初步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审核确认、公布授牌等步骤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示范点调整前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确认为示范点: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行政决策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遵循决策程序或者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行政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引发越级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被法定监督机关责令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出现1次排名靠后的。
    第十条  示范点的评审标准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定,并根据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和形势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
    第十一条  上一轮示范点示范期结束前3个月内,启动新一轮示范点的调整和重新确认工作。
  市依法行政办拟定新一轮示范点调整工作方案和评审标准,报经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示范点调整通知。
    第十二条  示范点的申报,采取自荐结合推荐的方式进行。
  已被确认为现行示范期内省部级以上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示范点调整通知要求,直接向市依法行政办申报。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下属执法机构应当报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依法行政办推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向市依法行政办推荐。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下属执法机构、县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报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共同向市依法行政办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点申报表;
  (二)上两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三)上两年度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获得等次的证明文件;
  (四)上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创新项目,包括项目运行情况介绍和相关文件制度等资料。
    第十五条  市依法行政办负责组织示范点申报单位的初步评审工作,初审组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采取听汇报、实地查验、问卷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当征求信访、监察、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依法行政办应当及时提出示范点建议名单并附评审报告,报请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示范点建议名单经审定同意后,通过报刊或者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反映公示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依法行政办应当及时予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报请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由市依法行政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其示范点资格,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点每年年初应当拟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至少实施1个示范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依法行政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示范点应当建立依法行政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每月至少向市依法行政办报送2条依法行政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  市依法行政办应当加强示范点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示范点日常工作电子档案,定期通报示范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市依法行政办每年组织1至2次示范项目观摩和交流活动,总结成功经验,推广典型做法。
    第二十一条  市依法行政办每年组织1次示范点依法行政工作集中考评活动,考评结果作为下一轮示范点评审的参考依据。
  示范点在示范期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不能体现示范作用的,市依法行政办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示范点称号,并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对象中考察增补示范点,提出建议名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各有关单位协助市依法行政办做好本辖区内、本系统内示范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确认为示范点的单位在其所属地区或者系统内组织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应当给予适当加分,并作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推荐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依法行政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