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价服〔2015〕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及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镇价综〔2017〕117号》规定,保留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物价局、新区物价分局,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一、为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二、镇江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多评合一”中介服务收费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 “多评合一”中介服务收费是指项目前期推进阶段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7项评估,以及与“多评合一”相关的气象雷击风险评估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收费。
四、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应由投资企业委托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交纳相关中介服务费。
五、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事项原则上开展区域评估,其评估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对报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由各有关部门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但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碳排放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雷击风险评估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等六项评估不得向投资企业收取评估费用。
七、气象雷击风险评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气象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企业)提供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八、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一次性告知委托人(企业)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总额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须向委托人(企业)提供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不得在合同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指定;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按照“谁设定,谁付费”的原则,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
十、从事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十一、凡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从事“多评合一”相关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其他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