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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财规〔2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全文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管理监督,近日,盐城市财政局出台了《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规[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和《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省财政厅也出台了《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13号),在此背景下,我局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该《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行为。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

(二)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

(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四)《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13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包括:委托方和管理对象的范围,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业务的原则、条件、权利和职责,可委托和禁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业务范围,财政部门及委托方的监督指导,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和违规处理等。

1.明确了可委托和禁止委托的绩效管理业务范围。一是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绩效管理业务。二是禁止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2.规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和参与原则。《办法》对主评人(即项目负责人)和第三方机构作出了要求:一是第三方机构主评人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相适应的业务能力、较高的专业资质、5年以上工作经验、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二是第三方机构要有合法的资质、良好的信誉、健全的制度、必备的人员等。三是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在遵守法律法规等前提下,还需遵守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

3.规范了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规范性流程,分别阐述了参与绩效评估、绩效评价、自评核查等不同委托业务的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内部评审、报告提交的方式方法和要求。

4.建立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和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一是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机构、主评人、合作专家、参与过的主要项目等信息,方便委托人查阅。二是在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理处罚信息,按要求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录入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推动《办法》的落实工作,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质量和水平。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