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深化推进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执法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严密清查堵控、严厉执法查处,全面落实禁放各项管控措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通告,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事故,确保禁放区内重点管控时段实现烟花爆竹“零响声”。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即日起—2018年1月31日)。向社会发布《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大会和新闻发布会。制定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宣传。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2月1日—3月上旬)。禁放范围内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足够力量巡查劝导,有效落实禁放措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行重点巡逻管控,严格查处违规施放行为,特别是在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

(三)巩固长效阶段(2018年3月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部署要求,建立本区域、本单位禁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结合日常社会管理、路面巡防等管控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三、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涉及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1、在禁放区域边界设置明显禁放标识(由市“禁放办”统一制作)。2、开展本辖区内禁放宣传。在规定的禁放地点,以及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地、主要街道等广为张贴通告。落实行政部门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行政审批、婚姻登记、酒店宾馆等随证发放提示单。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对有燃放烟花爆竹苗头的,及时上门发放烟花爆竹禁放告知单。3、广泛动员发动。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小区”四级联动机制,迅速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的社区网格单元;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教育引导;开展社会面的不间断巡查,严格履行查处违规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职责,维护社会面禁放工作管理秩序。4、组织对不再经营的销售点库存产品予以回购处理。设立上交点,对市民存放家中的烟花爆竹产品有奖收交,集中存放、安全处置。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实名举报并查实的给予奖励。

(二)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报社及相关网络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组织市民论谈、开展社区宣传、电视栏目滚动字幕播放、扬帆会客厅、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社会面宣传效果。

(三)市公安局:对通告做好解释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整体推进,依法开展违规燃放、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执法查处。重点管控时段组织派出所民警开展巡防巡查。

(四)市安监局: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不得在禁放区域新增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已经行政许可的到期后不再许可经营,指导禁放区域内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关闭或转营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市环保局:实时监控、定期发布禁放区内各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对数据较高的点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处理。

(六)市工商局:依法对工商业主、个体店、集贸市场实施检查管理,发现无证无照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工商业户开业登记时,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发放禁放提示告知书。

(七)市城管局:依法开展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要求,组织环卫工作人员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八)市交通局:充分发挥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作用,利用灯箱广告、车身广告、车载电视等媒介做好禁放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市教育局: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给广大学生和家长发一封信,教育学生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家长遵守禁放要求。

(十)市建设局:向建筑工地业主发放告知书,敦促开工庆典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市卫计委: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特殊区域内的禁放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对中共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被处罚的,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后,予以处理。

(十三)市级机关工委:通过发放倡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发挥党员干部、机关部门示范带头作用。

(十四)市工商联:向会员单位发放告知书开展禁放宣传。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部门禁放工作的同时,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宣传、发动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宫文飞任组长,副秘书长李桂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广春、市安监局局长熊佳芝、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翁国彦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城管局、工商局、交通局、教育局、建设局、卫计委、机关工委、工商联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做好禁放工作的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具体负责。

(二)细化工作要求。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扎实抓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巡查检查,特别是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分解本部门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收集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禁放工作情况信息,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春节期间,市禁放办和各区、功能区要组织设立禁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禁放工作。市政府将对各区、功能区和各部门禁放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三)严格责任考核。禁放通告发布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对涉及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否尽责履职的衡量和评价。市禁放办将对各区、功能区禁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263”专项行动考核之中。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或有死灰复燃现象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解读《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共11条,包括适用法律依据、禁放范围、实施主体、处罚打击、举报渠道和禁放时间等方面内容。

(一)禁放背景。今年7月,省环保督察驻扬工作组下发了我市第一批重点整改任务,要求研究落实市区烟花爆竹禁放措施,控制大气污染,因此实行市区烟花爆竹禁放,是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大势所趋,也是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服务生态环境建设的现实需要。为最大限度的争取社会支持,我们先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座谈征求意见,并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发布等形式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禁放意见普遍认同,禁放成为主流民意。

(二)禁放依据。《禁放通告》的拟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禁放范围。此次禁放区域:扬州市区廖家沟至壁虎河水域与京杭运河交界处以西,国道328以北,启扬高速公路以东,宁启铁路以南。该禁放区域面积124.3平方公里,约占主城区面积的97%;禁放区域涵盖人口90余万人,约占市区人口的73%。此次禁放范围的划定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随着主城区的扩大,原禁放范围(东至沙施河,西至通港北路,南至江都路、通扬路、迎新路,北至古运河、潮河)已严重不适应城市管理形势。二是主城区人口相对集中,管理和执法力量也相对集中,社会管理网格化机制较为完善,有利于禁放工作的实施和推进。三是预留扩大禁放(许可燃放)范围的空间。一方面,如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在应急预案适用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方面,考虑到重大庆典和节日等特殊情况,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经依法许可后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此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7类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分别是: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实施时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禁放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利用禁放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将着重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面宣传发动,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禁放氛围。

(五)禁放管理。禁放工作实行包干制度,禁放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此外加强条块结合,安监、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禁放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