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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和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公开征集入围市代建办、市住建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名单、具备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服务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是指由招标代理服务商开展市代建办和市住建局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即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等工作。

第四条 市代建办、市住建局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市代建办、市住建局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招标代理框架协议,协议服务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市代建办牵头负责对招标代理服务商的考核、清退等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与招标代理服务有关事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委托单位申请抽取招标代理服务商,通过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招标代理服务商抽取申请表(附件1),市代建办根据需求情况牵头组织委托单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商,市住建局计财处、法规处、局机关纪委和2家招标代理服务商代表现场监督。

监管系统招标代理服务相关模块上线前相关工作采用线下方式进行。

第七条 确定项目代理服务商后,委托单位应及时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服务商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市住建局网站和监管系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八条 委托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服务商后,双方应当按照框架协议中的“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代理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商在手市代建办和市住建局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累计不超过三个,招标代理服务商在手项目状态自招标代理服务商中签之日开始至招标代理的服务、货物或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采用下列标准:

1、采用总承包(EPC)项目原则上按4万元/个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若项目收费金额不足4万元则按实际金额收取,若项目收费金额超过4万元,则按4万元收取。项目中如有需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并招标的项目按本条第4项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9.9万元(含总承包项目),若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经测算超过29.9万元的,招标代理服务商可以自愿放弃随机抽取机会,不参与本项目代理服务工作。若入围供应商均放弃随机抽取机会,则本项目由委托单位另行招标;

3、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测算未达到29.9万元的项目,代理服务商无权放弃项目抽取资格,否则在服务期内将不再获得任何其他项目代理资格;

4、采用其它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下表计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5、单个项目代理费不足1000元的,则按1000元收费。

6、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包含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的项目分为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其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方式为:

1、服务类项目付款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付至代理服务费的90%;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无息);

2、货物类项目付款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付至代理服务费的80%;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无息);

3、工程类项目付款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付至代理服务费的80%,项目完工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无息)。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完成后7日内,委托单位根据招标代理服务商服务质量填写招标代理服务评价意见表(附件2),并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商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失信行为,在服务期内将不再获得任何其他项目代理资格:

1、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参与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2、无故放弃中签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

3、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合同,导致发生经济纠纷或其他损害委托单位利益情形发生的;

4、未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及工作进展,向委托单位提供代理咨询服务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草拟合同、处理质疑投诉、标后监管等工作),服务效能低下,累计获得委托单位3次差评的;

5、招标档案、投标文件等资料收集不齐全的,或不能将其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档案、投标文件等资料内部保存至少2年的,起算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起算;

6、未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影响总造价在8%以上的;

7、违反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委托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委托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2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8、因招标代理服务商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对参与招标代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代建办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商抽取申请表

2.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印发

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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