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盟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请示,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
一、关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论是新开业企业还是已开业企业,均不受年预计(实际)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限制,只要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符合要求,即可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供暖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税法规定,不论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了货物的销售行为,即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供暖单位向用户提供供暖业务并收取供暖费用,说明销售行为已经确立,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因此,对供暖单位不论其属何性质,也不论其使用何种收款票据,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务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
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既生产产品,同时又购进同类或其它商品出售的,以及既从事商品批发、零售,又兼营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应按“为主”原则划分确定。此前各盟市局提出的有关请示不再另行批复。
200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