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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财规〔2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全文失效


本局各处室: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确保我局下发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得到认真执行,我们制定了《盐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监督检查局。



附件:《盐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2013年4月9日



抄送:省厅监督检查局、各区财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盐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确保我局下发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得到认真执行,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盐城市财政局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盐财监[2008]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是指我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等业务文书中,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二条 对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工作,按照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各处室负责涉及本处室业务项目的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范围,建立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检查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

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登记汇总、督促业务处室办理、统计处理处罚的违规资金收缴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等工作。

第三条 跟踪落实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足额缴纳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按期足额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督促被检查单位将应没收违法所得足额按期上缴指定专户;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将挪用的专项资金按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七)跟踪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

(八)掌握检查处理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九)跟踪了解检查处理建议中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的落实情况;

(十)跟踪了解采纳检查处理建议、意见所产生的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局和相关业务处室应于财政检查文书发出后的2个月内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到位;重大检查项目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不定期督促和协调。

第五条 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处室根据财政检查文书内容采取督促、回访等方式跟踪落实。

(一)督促。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处室应采取去电、去函等方式,督促被处理处罚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二)回访。相关处室应对被处理处罚的单位进行回访。回访人员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与检查人员相互分离,与被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回避。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应出具回访报告。

(三)催缴。被处以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被处理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的,由相关处室责成被处理处罚单位执行。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未采纳检查结果的,相关处室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落实:

(一)约谈。经相关处室催办未果的,由相关处室约请被处理处罚对象,对其进行指导、警示性谈话。约谈时至少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按照《盐城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中的格式记录谈话内容,由被约谈人、约谈人、记录人签字。

(二)公告。约谈后,对处理处罚决定仍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处室报经局长同意后,在有关媒体发布催办公告。

(三)申请强制执行。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相关处室会同法规处报经局长同意后,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相关处室对处理处罚决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被处理处罚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5年内不得享受局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处理处罚决定跟踪落实情况列入局财政监督工作考评内容,处理处罚执行率列为考核评分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