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市价发〔2004〕141号 盐国土资发[20041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 盐发改〔2023〕3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士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
),结合盐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盐城市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盐城市区由盐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承办有关业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并提供固定场所承办有关业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 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管理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盐城市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力收取,收费标准为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 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2.5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l元/m2,双方各承担—半。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有关规定,招投标标书工本费为400元/套,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标的额的2%。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 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