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价法[2016]46号)规定,保留
市区各街道、乡镇,各物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生活环境,提高基本物业服务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老旧住宅小区开展基本物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公布如下:
1、市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0.25元/月·平方米。
上述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基本物业服务的内容等其他事项按
扬府办发〔201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来源: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15-09-29
有效范围:
江苏
扬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