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21 盐财规〔2021〕17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从 2022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库〔2010〕7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目前,市本级银行账户管理的依据是市财政局与市人行联合印发的《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库〔2010〕7号)。此办法部分内容与新规定、新要求已不相适应。一是《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集中收付管理。原则上要求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核算。二是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基本建设等资金不再单独核算,单位不得再开立基建户,现有基建户应当及时清理和撤销。三是银行账户管理覆盖面不广。市本级银行账户管理未实现全覆盖等问题,如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单位账户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形成银行账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市本级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是《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等有关规定。
三、《办法》修订的过程
根据部、省相关规定,参照兄弟市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办法》,多次与市人行对接沟通,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书面征求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7家单位,局办公室、财监处、行政政法处等相关处室,以及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和盐南高新区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6条建议,采纳了2条,提请本局税政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主体。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账户设置总的原则、单位可开立的账户类型等。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遵循“规范存量、严控增量、保证质量”的原则,账户类型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三类。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代扣代缴专用存款账户、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团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明确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及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备案、变更与撤销(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账户备案情况表》是单位账户开设及信息变更时的原始资料,要求单位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报财政备案,并规定了单位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相关事项。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是对财政、人行、相关单位和商业银行等对账户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实施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要求县(市、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依照执行或制定本地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