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费行为的通知
扬市监〔2022〕4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住建部门,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施代收代支管理形式,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测算标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预收。当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些小区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单独列账、定期公示等规定方面执行不严格,造成公共水电费和电梯电费的分摊、结余和使用情况不透明,矛盾突出、举报投诉较多,引起社会和广大业主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和《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
)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能耗与电梯运行费的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定期公示。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定期公布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能耗费及电梯运行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出解答。
具体公示内容:1.各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项目延续服务至今的公共能耗与电梯运行费分别累计结余情况;2.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实际费用及分摊情况。
(二)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用的成本和收支管理。按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每部电梯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公共能耗费与电梯运行费已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与《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价格主管部门《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收支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一“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是否定期公示,公示内容有无缺失;二“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是否如实公示,有无公示失实情况;三“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是否存在超范围列支,有无挪作他用情况;四“查”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是否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以上自查自纠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
三、主动整改存在问题
各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公共能耗与电梯运行费收费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的基本收费情况和整改内容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
四、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一)组织召开政策提醒会。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拟于2022年9月下旬组织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召开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提醒会。
(二)签订价格诚信承诺书。组织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诚信承诺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
(三)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为确保此次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拟于2023年一季度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联合抽查和检查,重点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公示分摊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市市场监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和市发改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及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切实达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着力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同步开展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收费治理工作,全力规范属地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