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11]40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如何征收印花税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企业在期末根据市值对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记账,公允价值增加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 《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规定,企业在期末根据市值对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记账,增加资本公积的按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