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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12.31

各辖市、区财政局、水利局、镇江新区社发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订了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水利局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江市市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抢险、农村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行政执法管理等水利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与水利发展资金可统筹安排使用,除省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会同市水利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配合市水利局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对水利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指导和评价结果运用工作;负责资金信息实时录入涉农资金阳光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公开水利发展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市水利局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会同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批复或督促辖市区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对市直水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指导、督促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水利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并指导市直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辖市区做好水利发展资金信息实时录入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公开水利发展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辖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执行、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监管平台信息录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承担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责任;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负责项目和资金信息录入监管平台;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流域性治理、城市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市河长制建设专项。主要用于市河长制建设的专项支出。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要用于全市中小型水库、长江堤防及城市水利设施、全市主要骨干河道及湖泊、闸、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
(四)水利防汛及工程抢险。主要用于辖区境内长江河道及江港洲堤防、市级以上骨干河道、在册中小型水库及重点塘坝、大中型闸站等工程的消险、水毁修复、水利防汛应急抢险和设备抢修;市级水利防灾减灾物资储备、水利防灾减灾排涝设备购置及维护,区级以上(含区级)水利防灾减灾物资储备仓库维修;水利防灾减灾指挥系统(含水文监测设施)升级及运行维护;防汛抢险演练、长江应急监测等。
(五)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及长效管理。主要用于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所需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及工程维修养护、高效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疏浚和长效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土保持动态监测等相关支出。
(六)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工程及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水源地及地下水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相关支出。
(七)水行政执法管理。主要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装备运行维修及水行政执法等相关支出。
(八)水利信息化建设及水利科技推广、培训。主要用于结合上述各项业务开展的水利信息化建设支出,水利科研项目投入,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及各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经市政府确定的涉及水利相关支出。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三公经费”及办公经费;
(二)建造楼堂馆所、购置与水利无关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三)其他不符合水利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分配:由市水利局根据下一年度省及市委、市政府水利项目建设、工程管护等任务量,结合自身重点工作,按轻重缓急提出具体的各类项目资金使用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结合上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商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内容等调整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市水利局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分类的水利项目实施文件,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资质条件、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资金用途、拨付方式、执行时间、项目类别、管理要求等要素并予以公示。
(二)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文件组织本地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在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水利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项目所在地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经公示无异后,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三)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对各地上报立项情况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发展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求,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无故延迟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健全财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如有结余,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镇江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镇财规[2015]2号)规定,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监管平台如实全程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按照委托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财政资金外,依据《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镇财规[2018]2号),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分配、拨付资金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镇江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镇财农[2013]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