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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8.31



各辖区财政局、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了《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47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函〔2017〕2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由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所称分离移交,是对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2019年起市属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将通过市级财政补助方式安排。年度所需资金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补助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相关费用。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新设备设施购置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市级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或产权单位承担50%。原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项目维修改造标准和费用标准,根据《镇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实施细则》执行。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离移交中高出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财政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申请补助金额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为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范围的准确性,市属国有企业在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供其2016年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费用支出相关复印件。对原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编制市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附表2),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结合市国资委编报的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根据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工作流程,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对已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市属企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适度预拨。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拨付和清算工作,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按本办法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材料,并及时编制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初步意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使用补助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对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其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的资金。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涉及资产无偿划拨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由中央和省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将按财政部、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本办法自行废止。各辖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
2.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市国资委)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