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旅产业管理、项目研发、内容生产、文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旅游载体建设
1.支持旅游发展载体的高质量开发和建设。对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工业旅游区等获得省级以上等级旅游载体的管理主体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应扣除低等级获评所获得资金奖励额度,实施差额奖励。
旅游载体建设内容 |
获评等级 |
累计奖励金额(万元) |
全域旅游示范区 |
国家级 |
150 |
旅游度假区 |
国家级 |
150 |
A级景区 |
5A级 |
150 |
4A级 |
50 |
|
旅游休闲街区 |
国家级 |
100 |
省级 |
50 |
|
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
国家级 |
80 |
省级 |
30 |
|
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区) |
国家级 |
50 |
省级 |
30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对旅游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下,对获评或创建成功“文化底蕴深厚的世界级旅游景区、世界级旅游度假区、世界最佳旅游乡村”的,给予每家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位于太湖生态岛范围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太湖生态岛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1〕57号)文件执行。
(二)完善文旅产品体系
2.支持文旅产品融合创新发展。鼓励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工艺活化利用,并融入民宿、餐饮、亲子、研学等旅游产品中。对文旅、体旅、农旅、工旅、婚庆、夜游、红色(爱国、廉政)教育基地等融合的新业态,已投入市场运营满1年,游客可通过团体或自助的方式完成产品订购,年接待游客不低于30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每家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特色旅游商品创新开发。鼓励相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金、银、铜奖称号的生产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旅游商品金、银、铜奖称号的生产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年度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遗迹、工业遗存、校园、规划馆、社区街道、菜场市集等社会场所的旅游化改造提升。对已投入市场运营满1年,拥有鲜明苏式生活体验内容,游客可便捷进入消费的文旅新空间,参照《苏州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奖励支持。
3.支持发展会议和奖励旅游。对文旅单位参加境外的会展会奖和旅游展会的,根据《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进行奖励和补贴。对文旅企业在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大型会展会奖和旅游类展会中设置展位的,经审计,按年度展位费排名给予一定补贴,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不超过20万元。
鼓励苏州本地企业加入知名会议会展类国际协会、机构等组织,对当年缴纳的会费给予一定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每家补贴不超过3年。鼓励企业参与国际会议竞标,对参与竞标产生的差旅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
鼓励举办高品质专业展览,强化“会展+旅游”融合发展,鼓励举办国际专业展览,鼓励举办高水平会议论坛,强化“会议+旅游”融合发展。奖励标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关于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予以奖励支持。
(三)提升文旅服务水平
4.支持自驾游换乘接驳。换乘中心提供接驳服务的,给予运输企业不超过1元/人次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度假区和重点旅游区域内开通便利的内部环绕旅游巴士线路,对全年开行超过240天,日常发车间隙30分钟内,连接交通枢纽与区内主要景区和住宿点的线路,根据开行密度和长度,前三年每年给予开行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5.持续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对企业主办,符合苏州市旅游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在周边城市机场、高铁枢纽站等重要交通节点设立的苏州旅游咨询服务点,根据咨询点规模,给予一定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每家补贴不超过3年。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存量空间参与旅游驿站、驿亭建设,每年组织评定,对设备设施、休憩补给、文化展示、购物体验等服务综合评价较好的运营主体,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个,每家不超过2万元。支持旅游经营者或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苏州市旅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在游客和市民集中区域设立为公众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咨询中心站或服务点。同时鼓励其大力推广并实施“君到苏州”二维码遍及工程。每年通过考核和评选,对于优秀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6.提升文旅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完善“君到苏州”等平台外语服务界面,鼓励4A级以上景区和酒店等企业提升员工外语能力和服务水平。景区员工不少于40人、酒店员工不少于160人,员工中外语能力证书持证比例20%以上,且每年举办集中服务技能提升培训2次以上,按持证员工数和培训参加人次数进行综合评选,评选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0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导游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对在申报年度执业升级考试中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分别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导游个性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继续开展“苏州市品牌导游”评选工作。每届评定中文品牌导游员40名,其中金牌导游员15名,银牌导游员25名,品牌导游员每年可申报1个创新服务(或课题研究)项目,经年度评审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不超过1万元。鼓励品牌导游员成立导游工作室,对创立工作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每家不超过5万元。鼓励外语导游员为来苏州的外国游客提供咨询服务,评定外语金牌导游员20名,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贴。
(四)培育文旅企业竞争力
8.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2年以上,能够做到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文旅企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的通知》(苏委办〔2021〕1号),对旅游领域新增投资建设项目(酒店、乡村旅游、文旅综合体等),实际投资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经审核,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鼓励文旅企业引客入苏。本市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游客在苏旅游达0.2万(含)人天的,根据人天数排名,给予排名前十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按照不超过50元/人天的标准,每家不超过30万元。本市旅行社在开展入境游地接工作中,未交由其他旅行社操办,接待境外来苏过夜游客达0.5万(含)人天的,根据人天数排名,给予排名前十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按照不超过30元/人天的标准,每家不超过20万元。本市旅行社接待国内来苏过夜游客超8万(含)人天的,根据人天数排名,给予排名前十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按照不超过2元/人天的标准,每家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文旅企业持续提升市场满意度。对酒店行业在国际国内知名网络平台上综合满意度靠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0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文旅企业的智慧化提升及设施设备改造。支持景区、酒店等文旅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提升。开展全市文旅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培育项目评选,示范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每家不超过50万元,培育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每家不超过20万元。鼓励文旅企业在节能减排改造、主题文化特色改造、家庭休闲度假设施更新和改造及景区游览和消费配套项目更新改造。开展全市文旅企业特色改造项目评选,对年底通过评审,运行情况良好、有较高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改造项目投资额10%的扶持资金,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每家不超过50万元。
鼓励酒店、民宿、旅行社等企业不断提档升级,并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类别 |
获评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获评国家等级酒店 |
五星级 |
不超过50 |
四星级 |
不超过30 |
|
获评国家等级民宿 |
甲级 |
不超过30 |
乙级 |
不超过20 |
|
丙级 |
不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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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国家绿色饭店 |
金树叶 |
不超过20 |
银树叶 |
不超过10 |
|
获评等级旅行社 |
省5星级 |
不超过30 |
省4星级 |
不超过10 |
9.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开展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对旅游企业在境内外旅游平台及其他渠道上投入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推广促销费用的,按不超过审计后费用总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不超过20万元。
每年对社会经济效益良好并具备一定规模的本地旅游节庆活动开展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节庆活动一等奖一家、二等奖三家、三等奖六家,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加强重大项目招引建设。支持鼓励各县级市(区)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开展精准化旅游招商引资,增强旅游重大项目的引领性,鼓励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全域布局。支持各县级市(区)制定完善旅游用地专项政策,为旅游项目预留发展空间。
三、组织实施
1.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制定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负责全市申报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根据扶持奖励项目内容,设立各扶持奖励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员由市旅委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旅游专家和旅游企业代表等组成。
2.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本《政策》,原则上在每年的7~9月公开发布各类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具体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条件和扶持奖励标准等事项。
3.申报单位根据本《政策》、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及时向属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4.各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的申报资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完成资料预审工作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预审和综合评审,结合年初安排的资金预算,拟定奖励补贴名单及金额,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评审、公示无异议的,按拨付程序下达资金。
四、监督检查
1.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3.申报单位若存在虚报项目、虚报项目投资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欺诈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上缴财政,三年内不再给予申报单位奖励补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对于已经获得我市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政策不重复给予支持。支持鼓励各县级市(区)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2.本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