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建管办 [2006]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建设局:
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搭建行为,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以下简称临时房屋)是指施工期间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搭建的各类临时房屋。一般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搭建的临时房屋。
第四条 办公、生活临时房屋应集中布置,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要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围墙、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多家施工单位的小区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划出专门地块,供施工单位建造临时房屋。
第五条 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逐步淘汰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
(一) 目前正在使用的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并评估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以后才能继续使用。
(二) 新使用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只能为单层,且必须有可靠的防风、防坍塌的措施,并限制居住人员数量。
(三) 新开工程的施工现场使用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的,不得申报市级、省级文明工地。
(四) 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程的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
第六条 临时房屋结构、选材必须符合质量安全的要求。
(一)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选择正规生产厂家,具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安装、拆卸要由专业队伍进行。
(二) 现场自建的临时房屋要进行专门的设计,搭建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选材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竹棚、油毡、石棉瓦。
(三) 提倡使用质量安全可靠、美观实用的彩钢结构临时房屋。
(四) 临时房屋的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安装和架设,设立独立回路供电和完善的漏电、接零(接地)保护。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临时房屋搭建方案,参与质量安全验收。
第八条 临时房屋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
(一) 项目经理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临时房屋选址、选材、购置、运输、安装、拆卸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临时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 临时房屋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火管理责任人,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临时用房的不同使用功能,实行分类管理。
(三) 临时房屋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合理安排消防通道和应急救援器材。
(四) 生活、办公临时房屋的安全疏散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针对临时房屋倒(坍)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施工现场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定期组织现场演练。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掌握科学的逃生、救护知识,一旦恶劣灾害天气来临,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临时房屋。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临时房屋列入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一) 市(县)、区建设局负责临时用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临时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 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临时房屋搭建计划列入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房屋。
(三) 经常对临时房屋进行质量安全大检查,对搭建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