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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市监察局镇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市监察局镇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5.31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镇江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镇江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镇江市分行、江苏银行镇江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镇江市分行、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镇江市监察局        镇江审计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财政局              2011年5月3日印发

共印400份

附件:



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下称“单位账户”),是指与市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为办理和核算资金收付业务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上述资金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掌管和控制的各类资金。

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银行账户。

第三条  单位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

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单位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直预算单位(下称“单位”)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向,结合市直零基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市财政局对单位账户按长期性账户、过渡性账户和特殊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长期性账户。零余额账户为单位长期性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一个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  过渡性账户。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和市财政局管理需要,市直预算单位可以设置下列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往年结余财政性资金和其它收入。

此账户撤销后,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市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新设零余额账户之外的基本账户,其他预算单位只能开设或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各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直接承办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存款账户,多个建设项目可分账核算,代建多个项目的原则上按代建单位开设一个基建存款账户,全部项目竣工后该账户应及时撤销。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相关支付,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

(三)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贷款转存款一般应在基本存款户中核算。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设置。具体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该账户仅在单位与银行授信承诺书签订后予以开设。

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个开设。

贷款还清后,应及时撤销该贷款转存款账户。

(四)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国库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上缴上级的非税收入,一律通过市财政办理。

该账户必须由市财政根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需要批准开设;被批准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且开立一个收入汇缴户。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障基金未直接缴入国库前,可以通过此账户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汇缴业务。除向市财政汇缴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此账户余额实行清零管理。

(五)其它汇缴账户。用于已撤销基本账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的缴存,代扣代缴税款。该账户除了汇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税款外不得发生其它收支。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由各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业务。仅限于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

(七)社保基金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发放代理银行开设。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直接支付发放。

(八)外币账户。市直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立相关外汇账户。

(九)临时性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业务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此账户应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第十条 特殊账户。单位按规定可以设置以下特殊账户。

(一)工会经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二)党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收付业务。

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未开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设立。

(三)食堂账户。单位食堂进行独立核算的可开设食堂账户。

(四)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规定开设的其它账户。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账户资金一般情况下不得转为定期存款,确实需要转为定期存款的,应在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账户之外开设其它账户,不得开立无资金来源的一般账户。

对允许单位开设的账户,各开户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各单位未经市财政同意,不得对辖市、区提出账户开设要求,

不得要求所属单位设置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账户。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三条 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账户开立银行由单位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四条 单位开户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

应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现有账户)和账户开设具体原由,并填写《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

(二)证明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新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立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应提供贷款银行“授信承诺书”和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

开立收入汇缴户。提供市财政局非税征缴管理等相关处室批准的文件或批复。

开立外汇账户。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党费、工会等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党委、工会成立的批文、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等。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开展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文件等材料。

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业务处室,业务处应及时对单位开户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国库处办理审批手续,全额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账户开立须报分管局长审批。

市财政局一律不接待商业银行代替单位前来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市财政局对单位开立账户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并在《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上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

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审批同意的《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后,市直单位应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资金余额(含存款利息,下同)转入财政专户或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准的《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开立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以实名开立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单位账户开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市直单位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更名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身份证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变更开户银行的,必须提供原开户银行的销户资料;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开户银行名称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核算期满(包括贷款还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账户。

(三)被撤销单位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账户。

(五)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单位账户。

(六)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二十条  被撤销单位账户的剩余资金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结束后账户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属市财政拨入的,上缴财政。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四)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

(五)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账户需延长使用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账户撤销或变更,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资金余额及其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核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位按规定发生以下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镇江市财政局备案。

(一)市直单位办理定期存款的开户与撤销。

(二)市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市直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

(四)其他重要账户管理信息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年度清理制度。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相关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并填列《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它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从单位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应说明事由。

第二十六条 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的规定,采用刷卡消费,严格控制现金支取。

第二十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资金收付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账户间隙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一般应在该账户开户银行就地办理,但不得与个人收入、网点业绩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与单位核对账务。单位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对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开户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 市直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账户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活动情况,建立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主管预算单位每年终了后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按本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分局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单位开立和使用外币存款账户,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定期对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在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将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责令其立即纠正。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开设账户的,调整该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镇江市分行不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挂靠单位账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市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规定,报镇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单位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