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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5                   盐财规〔2021〕11号

税谱®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6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1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71号)有关精神,我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出台了《盐城市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1号),现已满5年,需重新制定。为此,市财政局联合市卫健委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该《办法》。

二、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市区疾病应急救助、急救车辆和设备购置、“三无”精神病人及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短缺药品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

三、该专项资金如何分配使用?

卫生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救助工作要求,提出市区配置急救车辆和设备、疾病应急救助、“三无”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短缺药品储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资金使用计划,商财政部门并按规定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四、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如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分工。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和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项目绩效等。

二是强化绩效监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两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落实单位责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法信用承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