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镇财规〔2018〕7号
税谱®提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 (试)》(镇财规(2012] 2号) 同时度止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10.28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镇财规[2012]2号)已实施6年。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5号)、《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镇财规[2013]1号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原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了《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资产办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5号)、《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镇财规[2013]1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类资产,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不超数量上限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机构、人员、职级等标准核定,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使用的最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着落实中央“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以及节约、集约的原则,配置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还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环保等要求。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市级临时机构、重大会议(活动)资产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政府公物仓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镇财规〔2012〕2号)同时废止。
附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表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