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气水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价综发〔2016〕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全文有效
潍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中的“居民供电、供气、供排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不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财政部《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此复。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5月9日
(2016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