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问题的通知
濮政办〔2018〕44号
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收益核算,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县(区)工作积极性,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现就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
市中心城区是指濮阳市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市边界范围内区域,四至为:东至209省道、南至濮阳市南外环(晋豫鲁铁路)、西至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边界、北至新北路(固双路)。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核算办法
市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实现土地出让收入后,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市本级与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濮阳县、清丰县分成,其中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濮政〔2017〕59号)执行,濮阳县、清丰县与市本级按照8∶2分成。纳入市本级管理的宗地出让收入由市本级支配。各县(区)分成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计算方式如下:
(一)计算公式
S=(D-D×8%-8200×M-B×M-(D-B×M)×20%)×L
(单位:元、亩、元/亩)
(二)公式释义
S:各县(区)分成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
D:土地出让总价款
M:出让土地亩数
B:征地包干费:濮阳县240000元/亩,清丰县240000元/亩,华龙区320000元/亩,开发区320000元/亩,工业园区300000元/亩,示范区300000元/亩
L:各县(区)分成比例。华龙区、开发区为50%,濮阳县、清丰县、工业园区、示范区为80%
(三)有关系数及标准的说明
1.计算公式中的8%为《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土地出让金3%省统一管理使用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4号)计提的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计提的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计提的3%之和。
2.计算公式中的8200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缴纳的每亩8200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3.计算公式中的20%为《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计提的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计提的10%的教育资金。
4.征地包干费。出让土地征地包干费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不含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收储、工业用地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前期开发费(拆迁整理费、看护管理费等)、出让业务费(测量和勘测定界费、文物勘探费、附着物及土地评估费、征地业务费、土地交易费等)。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等精神,分别采取成本逼近法和抽样调查法对有关县(区)前三年征地成本情况进行测算,综合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濮阳县征地包干费按240000元/亩,清丰县征地包干费按240000元/亩,华龙区征地包干费按320000元/亩,开发区征地包干费按320000元/亩,工业园区征地包干费按300000元/亩,示范区征地包干费按300000元/亩。其中,土地出让业务费濮阳县和清丰县为8350元/亩,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示范区为10080元/亩。
征地包干费中不含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部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前期开发费等)由有关县(区)包干使用,统筹平衡,自负盈亏。中心城区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测量和勘测定界费、文物勘探费、附着物及土地评估费、征地业务费、土地交易费等)由市国土资源局包干使用,依规分配给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濮阳县、清丰县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各自规定执行。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结算方式
土地出让金的核算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包干费标准出具核算单(核算单需列明各成本费用分项构成)。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将征地包干费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各区财政部门的申请,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下达区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垫付的成本费用直接从各区征地包干费用中扣除。县财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由县财政将净收益按规定比例上解市财政,其上解市财政的凭证,作为办理市级土地、房产等相关证件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