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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行使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贵州省税务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予以修订。现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在《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作为依据。

二、《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是在国家现行税法法定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体现依法、公平、合理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精神,针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