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渝府发〔2011〕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统一调整到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渝府发〔2010〕99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