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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农林牧场自办中小学减免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宁税发〔1991〕2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农林牧场自办中小学减免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1年7月20日                   宁税发〔1991〕247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对自办中小学的国营农、林、牧场与自办小学的国营工业企业在征免教育费附加方面对待不一。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现规定如下:
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国营农、林、牧场自办小学的减征教育费附加50%,自办中学的免征教育费附加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