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附件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398号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对保障和监督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一位具有执法权限的税务干部都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精髓和操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各区局要利用服务大厅电子滚动屏宣传《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工作。
三、《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执行情况列入税收执法督察项目,重点检查基层局领导班子对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
四、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区地税局、地税所和各级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或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地税机关报告的;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依法可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情节轻微,且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低处罚。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标的较大,有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税收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两次以上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地税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执行标准种类、幅度、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地税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案件查办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等,交本单位负责审理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对应《执行标准》处罚标准的(《执行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除外),原则上必须经基层局主管科室同意后报请基层局主管局领导批准,但基层局主管局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一定的权限授予基层局值班科长或主管税务所所长;高于或低于对应《执行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处罚标准的,必须经基层局集体讨论后报请基层局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未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施行后,以往与本规则及《执行标准》不符的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及《执行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有抵触的适用从低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执行标准 |
一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2.逾期30日至90日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3.逾期90日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900元;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2.逾期30日至90日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3.逾期90日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最低45元,每超1日5元,最高20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最低610元,每超1日10元,最高2000元; 4.情节严重且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2.逾期30日至90日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3.逾期90日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最低45元,每超1日5元,最高20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最低610元,每超1日10元,最高2000元;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类
|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含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或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类
|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未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两次以上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未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两次以上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5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份至10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三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类
|
1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3.逾期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4.逾期90日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900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含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能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或存在其它恶意不予配合情形的: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
17.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能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或存在其它恶意不予配合情形的: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8.逃避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事后主动改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
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解缴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在上述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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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责令限期解缴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在上述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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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4.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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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五
税
务
检
查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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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改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如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如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等),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采取多种手段拒绝、阻挠检查或导致税务检查无法开展等),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6.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改正并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如推诿、拖延检查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如拒绝、阻挠检查等),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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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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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
29.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违法金额(是指违法发票面额或填开金额,下同)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金额或难以确定时,违法发票5份以下,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存在两种及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分别处罚; 5.一年内有3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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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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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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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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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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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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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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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上50份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含违法发票50份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
37.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4.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七
纳
税
担
保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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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9.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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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损失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