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年07月0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07-02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税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