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77号 1999年2月1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为了保证地产地销税收管理的连续性,以及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市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凡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
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的“地产地销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时,须在备注栏中输入“地产地销”字样,否则,一律视作销往特区外,按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