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
(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