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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6月1日                            财税[200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