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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1月0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