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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1年08月15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1〕44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