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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05 深国税发〔2002〕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 ( 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纳税人应按13%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如果已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其抵扣差额部分可在2、3月份申报中补充抵扣,但纳税人应同时在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单独列示或载明。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