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25 川地税发〔2007〕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7)31号)。根据《
征管法》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开具。文书式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79号
)要求制作。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