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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3月30日 深国税发[2001]167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固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