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0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