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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全文废止】
2004年2月17日 深国税告[200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 国税发[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新办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以及私营商贸企业纳税人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出具查账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并配备了8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的注册税务师(2004年1月31日前与任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经劳动局鉴证,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明确,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中介机构执业(所在单位属于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除外)。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或可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四、本通告暂未列出的税务师师事务所如具备上述条件的,请于2004年2月28日前持有关原始资料及其复印件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办理认可手续。

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