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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全文废止】

(1995-10-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10-09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来源:财政部官网